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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01 03:21:39  来源:本站整理

单价200索赔2万!职业打假团伙不择手段敲诈被诉

  单价二百索赔两万,职业打假团伙不择手段敲诈勒索被起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商场销售的服装,按规定都要在标签上注明面料的成分,偏差不允许超过5%。在杭州,有人专门批量购买面料成分标注不准确的服装,获取鉴定报告之后再向商家索赔,四件总价值不到一千元的背心,要到了两万多元的赔偿。有商场店员也被吸引,辞职加入这个组织。杭州警方最新通报,以涉嫌敲诈勒索,控制了这个组织的11名成员。他们的行为和消费者合理维权之间有什么区别?法律的界限又在哪里?

  所谓职业打假者恶意索赔原价的十几二十几倍赔偿

  去年11月,浙江杭州下城区天水派出所的民警在辖区内一家商场走访,听店员吐槽说,遇到了“专业”的消费者维权。

  天水派出所刑侦组警长武振雷:“其中一个案例,消费者在商场里购买了几件背心,标注的是100%纯棉,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之后发现棉的成分是97%,另外有3%是其它成分。”

  根据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国家标准,用“100%”或者“纯”、“全”表示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0;含有两种以上的纤维时,除了许可不标注的以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这些维权的消费者据此提出商品不合格,向商家索赔。每件228元的背心,4件总共赔了21000元。


维权消费者进入店铺购物

  警方调查掌握到30多件类似的案例,有人在去年“双十一”前夕买了两件总价将近2千元的衬衫,同样以面料成分与标识不符为由,索赔5万元,经过协商,最终拿到4万元。

  警方:“他们其实没有一个多少倍赔偿的标准,是会根据柜台在商场里面的位置、营业规模、经营状况等随机提出一个他们认为的价格。我们调查显示,索赔价格是购买价格的十几倍、二十几倍甚至更高。”

  武振雷介绍,商家们通常认为是遇到了较真儿的消费者,都选择赔钱了事。但民警认为这其中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警方介绍,商家不认为这是案子,认为只是顾客的维权行为。有一些专柜的负责人还比较抵触到公安机关来报案和反映此事。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商场、厂家、社区民警做思想工作,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

  一些职业打假人通过软暴力等方式不择手段敲诈勒索

  警方调取了商场的监控录像,询问商家,了解到这些“专业消费者”背后的活动规律,警方对受害人银行转账流水的固定,摸清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宿轨迹和行车轨迹的判断,在2018年11月,将这个涉嫌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王某和郭某抓获。

  武振雷介绍,王某和郭某都是80后,他们招募的“买手”以年轻女性为主,对服装面料有一定了解。他们选定目标之后,通常一次性购买多件,取得鉴定报告之后再找商家索赔。一位曾经受理他们索赔的店员,也选择加入这个“赚钱更快”的组织。


左边女子是来下套的“买手”

  警方:“他们曾经敲诈勒索过的一个柜台的营业员,当时是这名营业员处理索赔的事情,钱也赔掉了。这名营业员认为这个事情有利可图,就把自己营业员的工作辞掉了,加入了他们这个团伙。”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内地出现“知假买假”,再依法索取加倍赔偿的“职业打假人”。杭州警方打击的这种行为,跟依法维权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呢。

  天水派出所刑侦组警长武振雷:“在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在前期正常购买、鉴定,甚至跟商场沟通赔偿的问题,这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后期的维权过程中,性质就变了,一旦不满足他们提出的赔偿数额,他们就会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比如在商场专柜内静坐,阻挠其他顾客购买商品,影响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等等,甚至对当事的服务员或者柜台负责人进行语言威胁,“这个事情处理不好,下班之后给我小心点”等等软暴力的方式。”

  武振雷强调,嫌疑人在维权过程中,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反映过问题。

  “在这起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跟商场沟通都会提出“如果你不满足我,我会去工商、消协去投诉,去告”,这是他们的一个手段,但是在我们受理的30多起案子中,经过调查,嫌疑人没有一起是向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过的,没有一起是通过正当的维权途径达到索赔目的的。”

  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对11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9人已经移送检察院起诉。


站在中间的女子是警方抓获的敲诈嫌疑人

  早在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给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答复意见就明确指出:民法上的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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