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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被老板”维权成本,也是呵护个人权利
降低“被老板”维权成本,也是呵护个人权利
■ 观察家
希望此次撤销办法出台,让“‘被老板’维权难”的局面早些终结,而消除维权堵点后,也希望“被老板”乱象从源头得以减少乃至消除。
据媒体报道,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就《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被冒用人应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实后撤销。
尽管这份“部门规章”尚未正式“面世”,但披露出来的规定内容,无疑是合乎社会期许的。
揆诸当下,“被老板”现象已让很多受害者烦不胜烦。有些人无意中发现自己被安上了所谓“董事”、“法人代表”等耀眼的头衔,但与之匹配的,不是丰厚的薪酬和股权,而是生活、工作上的不便,甚至是沉重债务。更有甚者,被有关部门拉进了信用“黑名单”,在交通、消费、教育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
对民众而言,这样的“被老板”不是惊喜,而是惊吓。都说“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莫名其妙“被老板”也有几分躺枪的意味。这背后往往就是其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侵犯、冒用,沦为他人违法的工具。
被冒名者本是受害者,繁缛冗长的维权程序又动辄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很多受害人想纠正错误,却步履艰难。
正视这样的维权痛点,为公民畅通保障权益的救济渠道,让不法分子为其侵权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的《征求意见稿》,可谓直击痛点。审视该文本,明确“由登记机关核实后撤销”等内容可圈可点,效果值得期待。
一是从规章完善层面重构了“撤销”空间。对“被老板”应如何处理,目前尚无立法具体规范。如果该暂行办法顺利通过,“被老板”的无辜公民就可以摆脱不法行为的侵害。
二是确立了主责部门,也就是“登记机关”。之前对于这种“被老板”的情况,有些部门“踢皮球”,受害者往往“四处碰壁”。而明确了“登记机关”为对应部门后,有利于强化岗位责任,提高维权效率。
三是规范了程序。明确了审查、公示等具体核实环节,有利于责任部门依法操作,对冒用情况作出纠正。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等三份材料中,不包含笔迹鉴定,比起之前的繁琐规定,这样的“新规”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有进步需肯定。而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彻底消除“被老板”乱象,光靠这部准“部门规章”恐怕还不行。
“被老板”的背后,还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网络安全等违法犯罪问题,承担相应职能的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等,也应成为规范主体。非但如此,“被老板”撤销后,公司股权效力、公民信息保护等关联问题,也需要多部门协同治理。
希望此次撤销办法出台,让“‘被老板’维权难”的局面早些终结,而消除维权堵点后,也希望“被老板”乱象从源头得以减少乃至消除。
□吴真晗(学者)